云南省法院系统由高、中、基层三级法院组成,高级人民法院下辖十七个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下辖131个基层法院。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且涉外、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 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400万元(含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 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6、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
三、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 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双方当事人均在当地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四、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可在前述最低诉讼标的限额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自定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起点金额标准,并报省法院批准。
五、本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本院以前对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至规定,从本规定执行之日废止,该规定执行之日前已受理的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询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