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生效后,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判决,作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生效是指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间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以及经送达的终审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支付令自债务人收到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发生执行效力。
(二)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一般来说,只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才能申请执行。但申请人是公民且已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申请人是法人的,发生承受的情况是指法人的合并、分立等。
(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行政案件公民申请执行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一般来说,只有确定当事人财产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文书才具有执行内容,申请执行的内容应以法律文书所载明的范围为限,且具体而确定。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并非一生效,申请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还要看履行期限和义务人是否履行。只有超过履行期限而义务人又没有履行,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是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三)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如系二审判决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