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四、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五、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小提示:
1、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是什么?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的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防范诉讼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2、申请财产保全的途径有哪些?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诉讼服务中心或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不依法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是否需要交纳申请财产保全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在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不交纳申请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采取保全措施后,财产能否被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申请财产保全有误的,承担什么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有误的,申请人应当依法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对保全措施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措施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