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二)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行为。
三、起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联系电话;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代理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以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即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还应提交已经行政机关复议的证据。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四、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厉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