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受案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人应提交的材料
1、刑事自诉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自诉状中应当记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联系电话。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等。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身份证明。应当出示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对被告人提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人应当提交伤情法医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