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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厂老板拒不协助执行被法院罚款二万元、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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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向荣  发布时间:2018-01-18 11:33:11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2月23日,罗平县法院决定对拒不协助执行的砂厂老板雷某罚款20000元、拘留十五日。

罗平县法院马街中心法庭在处理保某诉张某、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法庭提出保全申请,法庭法官经走访、调查、审查,查明雷某应支付张某、保某某等人砂石场转让款1600000元,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合议作出裁定扣押雷某应支付的属于张某、保某某在罗平县富乐镇桃园村委会楚街子砂石场的份额转让款250000元。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押裁定书时,案件承办法官以案释法,对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向雷某作了释明。雷某称在付款时一定及时联系马街中心法庭并将款项打在法院的案款账户上。经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催促打款无效的情况下,2017年12月23日,马街中心法庭干警到砂厂找雷某提取该笔款项,到达砂厂时发现雷某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于不顾,于2017年12月23日前向张某、保某某等人支付砂石场转让款1440000元,雷某辩称自己不付钱给张某、保某某,砂厂无法正常运转,现下欠的160000万元自己也没有条件,无法支付,马街中心法庭责令雷某限期将剩下的160000元打到法院案款账户,限期追回其擅自转走的砂石场转让款90000元,在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雷某无视国家法律,经请示分管院领导决定对雷某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0元。马街中心法庭干警将雷某送往罗平拘留所途中,雷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提出自己岳父、小婶均病逝在家、承诺15天内将剩下的160000元打到法院案款账户,一个月内追回转走的90000元,现场缴纳罚款20000元,拘留能否暂缓执行,给其回家有个向岳父、小婶尽孝的机会。法庭法官及时联系村委会领导核实其所说是否属实,经核实无误,马街中心法庭庭长将雷某家庭近期情况向分管院领导作了汇报,鉴于雷某近期家庭情况的特殊性及对该案的现实态度决定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法庭干警将其手铐打开并宣布释放时,雷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法官释法:一些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不能拿自己怎么样,进而无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视法律权威,挑战法律底线;也有部分协助执行义务人因怕遭到被执行人打击报复,不敢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殊不知,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袁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