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与罗平县人民法院大水井中心法庭干警联手,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刘某诉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搭建在原告刘某家围墙及楼梯上的石棉瓦,排除妨害。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未履行义务,刘某遂向大水井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争议地点在我县多依河风景区门口,人流量大,双方又都是少数民族,不易过于强烈执行,于是找到李某做了大量工作。李某在执行法官多次劝说下,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为保证本案能顺利执结,后续不会再有矛盾。执行法官决定邀请执行局干警一起,到现场共同执行本案。
17日上午10时,执行干警到达多依村。拉好警戒线,宣布本次执行开始。在法院干警的监督下,李某开始拆除搭建在刘某家围墙及楼梯上的石棉瓦。12时许,石棉瓦全部拆除完毕。执行法官将双方叫在一起,简单的做了工作后,双方表示同意结案,本案顺利执结。
案件的执行既避免了刘某与李某矛盾的激化,也对周边的少数民族群众进行了法治宣传,使他们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知法、守法、遵法,维护了多依河风景区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