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调解!他跟你们都是法院的人,你们肯定偏袒他!反正我不同意调解,我就要等着判!”原告愤愤地说道。
“我也不申请调解,他凭什么先来告我,他要告应该先告撞她的那个人!她应该追加车祸肇事者李某为被告!”被告满是怨气地说道。
就因为被告是其他法院的干警,怕法院徇私原告就不同意调解,而被告因原告未追 加肇事者李某也不同意调解,这种双方当事人都直言拒绝法院从中调解的例子,在案件承办法官眼里还是少见的。这究竟是怎么了?
让我们回顾一下案情:被告吴某雇佣原告孙某为其正在建盖的新房搬运泥沙,遂驾驶自有车辆搭载原告前往被告住处,车辆行驶至半路与李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孙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孙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月有余,开支大笔医药费,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三级伤残并需做大量后期康复疗程。由此,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余万元。
无奈,双方均不申请庭前调解,法官只能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法官首先就案件管辖问题向双方释明“因本案中被告在本市某法院就职,为显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其次,法官就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权选择的问题予以说明“本案是因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中遭遇第三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在这一法律事实中,产生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侵权纠纷和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的请求权竞合,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权利人即本案的原告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请求提起诉讼,故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仅起诉被告一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后,根据庭审规则,整个庭审有序进行,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正是有了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这样“看得见的”诉讼权益保障方式,排除了原告对法院不信赖心理,原告的怨气减了一半,再对法官的庭后调解也就没有那么大的成见了。而对于被告,法官则再次向其阐明“被告你应该理解原告为什么仅诉你一人,在这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她是有这个选择权的。当然,你作为雇主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李某追偿。但在本案中,被告你也是侵权人之一,交警已经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你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定,到时候你可以向李某追偿那份应由他赔偿的份额。”
“这些道理,我都懂,我只是气不过原告因为李某赔偿能力较弱就盯着我不放,我在原告住院期间还主动支付了医疗费14余万元,而且另一肇事者的拖拉机没有购买保险,我向其追偿成功的可能性较小。我只是普通的一名公务员,原告要求赔偿170余万元,对我来说压力太大了!算了,我也理解原告,我愿意赔偿,只是希望原告在赔偿数额上能够减少一点,毕竟我一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被告说道。有了被告这一赔偿意愿,法官再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也就容易多了。经调解,原告愿意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我今天看到了法院并没有因为被告是你们法院人而偏心,对我这个案子是秉公处理,看到了你们所说的‘阳光司法、阳光审判’,我服了!我愿意减少赔偿数额,同时,考虑到被告的支付能力,为减少被告的赔偿压力,我同意被告分期赔偿……”最终原告同意将赔偿数额减免至60余万元,并采取分期支付方式,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什么是“阳光司法”、“阳光审判”?通俗地讲,就是司法审判部门通过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公开、透明司法审判工作,使得司法审判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自罗平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以来,以“互联网+”为依托,在全院各审判庭配备数字法庭,庭审活动均在数字法庭内全程录音录像,并对某些敏感类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列席旁听,真正让审判权力暴露在阳光下,实现司法在阳光下进行,增强群众司法公正的真实感,树立起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