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罗平法院马街法庭决定对隐瞒财产不报的富乐镇河外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刘某拘留十五日。
2009年8月23日,刘某以经营生意为名向富乐镇信用社借款58000元,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信用社将刘某告上法庭,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由刘某偿还信用社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81238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39000元,其余部分贷款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每年支付20000元。调解生效后,刘某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信用社向法庭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庭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告知刘某如实填报个人及家庭财产,以供法庭掌握被执行人刘某的真实财产状况同时向刘某释明拒不申报财产、申报不实及隐瞒不报的法律后果。
刘某在填写财产申报表时,故意隐瞒了有财产的事实,2018年5月17日,法庭干警再次走访了富乐镇河外村委会龙落塘村村民李某等人,得知刘某有辆车牌为云D881NK长城越野车,法庭干警及时联系交警部门联动执法,核查该车落户在被执行人刘某侄女婿关某名下,为查清刘某故意隐瞒财产的事实,法庭干警再次找到刘某将调查情况向刘某作了通报,最终刘某向法庭交代了逃避法院执行将75400元的车辆落户在侄女婿名下的事实。法庭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刘某决定拘留十五日,当戴上手铐强制带离的时候,刘某流下悔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