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1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大水井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引发的纠纷,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死者之父、母、妻、子女分别分得赔偿款31.8万元、31.8万元、23.8万元、57.6万元。该起让人心痛的纠纷最终以双方的握手言和而宣告平息,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李某意外身亡:
今年1月,李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打工时被布滚筒机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工厂积极理赔,向李某某、钱某某(死者之父母)、王某(死者之妻)、李某某、李某(死者之子女)共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70万元,所有赔偿费用均由李某某、钱某某代为受领。
父母媳孙对簿公堂:
在李某入土为安后,李某某、钱某某(死者之父母)、王某(死者之妻)提出:开支25万元用于办理李某的丧事及清偿李某身前所欠外债,余下的由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钱某某各支配15万元后,以李某某、李某的名义各存入50万元。
后被告李某某、钱某某认为自己体弱多病,所分的份额不足维持老年生活,不愿履行该承诺,为此因赔偿款的分割与王某、李某某、李某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父母与媳孙之间发生亲情大战。
法院倾情化解:
罗平县人民法院大水井中心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系家庭成员间共有物分割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亲情考虑,唯有调解才能使法律和人情相融合。
为当庭妥善处理好该案,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当面做工作、“背靠背”征求意见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不厌其烦反复劝解,坚持法律至上、亲情为重,详细地向当事人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
分析案涉款项系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组成,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上依赖关系的近亲属均可以分享,但分割上述款项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而不以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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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承办法官半天苦口婆心的讲理说法,双方均放下抵触情绪,认可承办法官提出的赔偿金额分配方案,表示愿意听从法庭建议,形成调解方案。
法官点评:
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否是遗产呢?民间意见往往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分遗产与非遗产的时间界线,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在被侵权人死亡以后获得的,因此从法律上讲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况且,如果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是可以主张用死亡赔偿金来抵债的,这明显有违死亡赔偿金对死者近亲属补偿、抚慰的立法目的。
司法实践中,虽不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遗产,但对其分配却参照遗产分配的某些原则进行,如分配权利主体一般限定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在具体分配数额上会充分考虑各权利人的经济状况、与死者生前的生活密切程度、对死者的抚养或赡养情况等因素,以兼顾法律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