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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论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修宪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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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士涛  发布时间:2018-05-31 11:10:12 打印 字号: | |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修宪的历程,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中国共产党历史的重要构成部分。

1922年7月的中共二大召开,确立了中心任务是制定党的民主革命纲领,这是中国共产党以政党身份对宪政思想和宪法探索之路的开端,

1934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此宪法大纲一共有十七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大纲宪法理念和具体内容,被后来的宪法作为参照模板继承和发扬,为中国共产党以后的民主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历史经验。

中国共产党始终认为既要坚持战略上的抗日又要推行政治上的民主。1936年及随后几年,陕甘宁边区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如《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条例》等,充分保障了政治上的民主。

施政纲领是解放战争时期宪法性法律文件的特色,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它的制定与实施,使宪政运动的形式更加丰富,让中国共产党探索宪法的步伐加快,为新中国的制宪运动提供非常宝贵的实践经验。

在1949年9月29日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共同纲领》正式诞生。尽管它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从内容和法律效力上看它都具备宪法的基本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3年3月,《选举法》将全国人民代表机关正式确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一部宪法,史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承前启后的宪法,是对《共同纲领》的充实与发展。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1969年,中共九大通过的政治报告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核心,使得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指导思想严重影响了以后宪法的修改。1970年3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成立宪法修改工作小组,但1971年9月13日发生的林彪叛逃事件使得修宪工作中断,至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才恢复对宪法的修改工作。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史称《七五宪法》。《七五宪法》沿袭了文化大革命“全面专政”和“继续革命”的错误指导思想,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法律制度。

粉碎“四人帮”后,国家社会逐步进入正轨。中共中央将整顿宪法秩序提上了议事日程。1978年2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部宪法,史称《七八宪法》。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七八宪法》进行了两次修改。

《七八宪法》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是仍无法反映中国社会的根本性转折。在邓小平的提议下,《七八宪法》的全面修改就提上了议事日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三部宪法,史称《八二宪法》。这部宪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保障。

为了加快发展私营经济, 1988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宪建议,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中关于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的建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中共十四大新的指导思想上升为国家意志。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的第二次修改。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三修改,“依法治国”入宪。

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通过宪法,将“三个代表”等新的指导思想和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意志。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四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

2018年,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宪的建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五修改,法制向法治转变,监察制度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产生、发展和逐步完善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它具有把握修宪时机的能力,具备了整合社会各界修宪提议的能力,把有利于政治经济和人民利益的政策与实践经验载入宪法,完成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效地解决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和滞后问题。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