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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案回眸】——冒名事发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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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朝霞  发布时间:2018-06-04 08:54:24 打印 字号: | |
  白居易是中唐杰出的现实主义诗人,还是一位法治思想家。白居易强调治理国家不能依靠“猛政”、“严刑”,而应“勤政令以抚之,推诚信以奉之”;认为减少犯罪重在预防,要大行教化、大兴廉耻,主张“理大罪,赦小过”,反对片面讲求“刑烦”或“刑宽”。

在其所著《白氏长庆集》里,撰有判词一百零一道,宋朝洪迈赞“读之愈多,使人不厌”。得:丁冒名事发,法司[1]准法科罪。节度使奏丁在官有美政,请免罪真授,以劝能者。法司以乱法,不许。

丁冒名顶替做官事发,法司要依法治罪。但是节度使奏称丁勤政为民是个好官,应将功折罪,正式任命,以鼓励能干的人为国效力。法司认为扰乱了国家法纪,不同意。

评判:

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坏法实难。 原宥则助长弄虚作假,责罚则恐伤善良之心。错失人才可以挽回,破坏国法纲纪却难以弥补。丁僭滥[2]为心,僶俛 [3]从事,始假名而作伪,咎则自贻;终励节而为官,政将何取?丁弄虚作假乱法失当,然后勤勉、努力为政。起因是冒名顶替作假,惩罚是咎由自取;后来砥砺节操而为官,但这样的政绩有何可取之处呢?

节使以功惟补过,请欲劝能;宪司以仁不惠奸,议难乱纪。节度使认为可以以功补过,希望因此能鼓励、利用人才;按察司认为仁义不能惠及奸诈,不能违背国家法令处理。

制宜经久,理贵从长。国家法纪应当愈久弥坚,硬道理贵在能从长计议。见小善而必求,材虽苟得;逾大防而不禁,弊将若何?让人的小才能也有发挥的机会,容易吸纳人才;逾越了法律底线而不加以禁止,危害将会怎样?

济时不在於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盍[4]惩行诈,勿许拜真。匡难济时不在于某个人,维护法纪却是天大的事。何不惩治奸诈行径?不允许任命。

[1]古代掌司法刑狱的官署。[2][ jiàn làn ]僭越:超越本分;滥:肆意、任意。僭滥:赏罚失当,过而无度。

[3][mǐn fǔ]同黾勉,勤勉、努力。] [4][hé]何不,表示疑问或反问。

读书笔记:

唐朝出仕正途是科举,顺利通过层层选拔是凤毛麟角,因而存在冒名顶替现象。这个案件背后一定有个复杂的故事。

治国之道不应追求一隅安宁,而是应当放眼全局,法治才是正途。国家法令应当“推诚信以奉之”,法治严明才能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