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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事儿】——借钱毁一生,担保穷三代?NoNoNo~这种情形,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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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燕、袁会琼  发布时间:2018-06-07 08:41:38 打印 字号: | |
  “借钱毁一生,担保穷三代”,这话虽有些夸张的成分,不过也确实指出了担保的厉害之处。在民间借贷中,有些人会出于亲戚情谊或是兄弟义气而糊里糊涂给人做了担保,这往往也是不幸的开端,一些债务人会因为没钱而把昔日情谊抛诸脑后,然后鞋底抹油,溜之大吉。最后只剩担保人无处话凄凉,苦不堪言…

案件简介

2015年12月5日,被告陈X向原告张X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王X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2016年3月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X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1月1日,原告张X将被告陈X和被告王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王X对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

罗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债务人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条未明确王某承担的是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约定不明,王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条中未约定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故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2016年3月6日起六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王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张X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王X承担保证责任,应依法免除王X的保证责任。据此,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王X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为了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在借款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人作为担保,双方要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人不在保证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认为让债务人拉个保证人,在欠条上签个字就万无一失了,往往忽略了要让保证人明确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以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例,银行在与客户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均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当客户没有偿还借款时,银行一般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时起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