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工作时,作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那什么是“强制执行”?、“什么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如何解决执行难?等社会关心的问题,罗平法院现增设《问答执行》栏目,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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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什么是强制执行?
【解答】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强制措施使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完成其义务,以保证权利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司法行为。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执行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是指执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这是我国法治原则在民事执行中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依法执行原则具体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其二,执行必须依法定方式开始。出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执行程序的情况外,其他案件的执行均应以申请人的申请开始,并且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三,执行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对象是有限制的,执行活动必须针对法律所允许的对象进行。其具体有两层含义:其一,执行的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而不包括人身。其二,对财产的执行也有一定范围,对义务人的有些财产是不能予以执行。具体说,这些财产主要有: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在未被宣告破产情形下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的,是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
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通过强制被执行人完成其义务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同时又要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应有的保障。换言之,这一原则要求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
四、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首先要立足于说服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经说服教育仍不主动履行的,应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效率原则
执行效率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公正,保证办案质量、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执行周期,减少执行成本,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以达到早日稳定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罗平做法】
罗平法院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局、各中心法庭和机关审判业务部门共同承担。各中心法庭主要负责本庭审理的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工作;机关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调解结案案件的执行工作;执行局负责机关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各中心法庭移送案件的执行。
2017年6月以来,我院将各法庭的判决类执行案件,由各法庭立案后,再移交到执行局集中办理,在不增加当事人诉累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全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