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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执行】第二期 什么是“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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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永福、李求哲  发布时间:2018-06-19 08:40:29 打印 字号: | |
  【问题】

什么是执行难?

【解答】

指由于存在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利、执行力量不足,以及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的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现象。总体上,“执行难”可概括为“四难”:

一、查人找物难

查人找物是执行工作面临的第一项任务,查不到财产、找不到人后续的执行工作就无从谈起。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有时还遇到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的问题,很难完成查询任务。

二、应对规避执行难

由于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不健全,失信得不到惩戒,是失信成本低,导致被执行人不守信用,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而人民法院对此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造成执行难。

三、财产变现难

在传统委托拍卖方式中,评估周期长、信息公开范围小、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成交率低,溢价率低,还存在围标串标,职业控场,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等弊端,一直是执行工作中高危的风险点和难点。

四、有效管理难

一方面,执行体制机制仍处在发展变化的不稳定阶段。另一方面,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次性执行完毕,要几次甚至几十次才能全部执行完毕,时间跨度长,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归档,同时执行部门具有现场执行、院外作战、运动作战等特点,法院领导对执行案件的办理进度和执行人员的工作状态很难全面、及时掌控,导致“人案难管”。

【政策解读】

一、201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

“在两到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为了客观评估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力度和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2017年1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中国法学网”发布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共设计了230多个具体指标,对全国四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基层人民法院主要围绕规范执行、阳光执行、执行质效和执行保障四个方面设定评估指标。

【罗法问题】

对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我院执行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规范执行还不到位。“终本案件是个筐,执行不了往里装”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终本案件的规范性普遍不够;“一案一账号”、财产保全、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处置、案款发放等工作完成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不够,没有严格按照第三方评估指标要求完成;执法记录仪使用不规范;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录入不准确不完整。

二、阳光执行还不到位。执行裁判文书、终本裁定书、执行规范性文件没有按照要求依法上网公开;执行案件主要节点信息、财产查控信息、财产处置信息、执行工作开展情况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执行质效还不到位。实际执结率、执行完毕率、保全率、个案执行到位率、执行期限内结案率等执行质效考核指标数值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四、执行保障还不到位。

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执行公务用车老化破旧,不仅严重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还给执行干警外出办案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