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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执行】什么是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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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永福、李求哲  发布时间:2018-06-29 08:39:33 打印 字号: | |
  【问题】

什么是财产保全?

【解答】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害,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权利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其适用的条件有: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具有给付内容;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执行程序发生前,为了保证生效裁判的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双方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其适用的条件有:

1、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属于给付之诉;

2、申请诉讼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3、诉讼保全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4、申请诉讼保全应在案件受理后,执行条件尚未成就前提出;

5、可不需担保,但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其申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罗法做法】

一、2017年3月20日,罗平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试行)》,对诉至我院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含刑附民)案件,明确要求立案人员在立案时,应主动向起诉人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并发送《财产保全提示书》,积极倡导起诉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提前控制住被执行人的财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最大限度的执行。

二、2018年4月18日,罗平法院与人保财险罗平支公司就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保险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该诉讼保全保险不仅进一步降低了财产保全担保的门槛,还创新地实现了保险费按实际保全财产金额收取的办法,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成本。

1、保全担保保险收费低:收费标准为保险金额(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的3‰;

2、按实际保全到位金额的比例收取保险费:投保人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进行投保,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实际保全到位的金额少于投保金额的,保险费按照实际保全到位与申请保全金额的比例收取,所交的保险费最高可退回80%。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