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与被告叶某系夫妻,双方于2004年10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2015年3月,被告叶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赵某遂起诉至九龙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到被告叶某,叶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其在广西打工,路途遥远,无法到庭应诉。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有调解基础,但考虑到叶某远在广西,来回奔波诉讼成本较高,于是,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决定利用手机微信进行沟通调解。在通过微信添加了叶某,并核实了叶某的身份后,法官将原告赵某提交的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以图片形式发送给叶某,叶某查阅后,法官通过微信远程视频主持了调解,双方就婚姻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法官对整个微信调解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随后,法官根据叶某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原告赵某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待被告叶某签字确认调解协议并邮寄给法官后,法官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向叶某邮寄送达民事调解书。至此,仅用15分钟,双方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这起离婚纠纷案件成功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罗平法院的便利高效表示称赞。
“微信庭审”是法院在“互联网+”时代的一次试水,值得肯定,但也有诸多局限性。比如“微信庭审”视频操作不方便,无法营造审判的现场感,只能适用于极少数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
罗平法院通过现代化信息科技达到“庭审零距离”,免去了当事人来回奔波,顺应了互联网发展趋势,将互联网和司法有效结合,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