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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云南罗平一被执行人配偶因此被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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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金苍  发布时间:2018-07-24 08:35:11 打印 字号: | |
  2018年7月13日,被执行人李某的配偶张某,明知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擅自隐藏、转移、变卖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云D689SU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一、飞来横祸,交通肇事惹罪责。

2016年12月25日8时50分许,李某驾驶云D689SU号轻型自卸货车(投保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驶至罗平县富乐镇桃源村保某家路段超车时,其所驾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死亡后,造成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9452元、死亡赔偿金572220元及电动车损失。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李某已支付张某父母经济损失45000元。而张某自2014年7月至发生交通事故前在广东省东莞市及云南省昆明市学习、工作。2017年7月5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二、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国某、李小某因张某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电动车损失等费用112000元;三、由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国某、李小某因张某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电动车损失等费用351170.4元(含已付的45000元)。”因李某仍在服刑且未履行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李小某即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目无法纪,变卖车辆被拘留。

2017年9月5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云D689SU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张某在其配偶李某服刑期间,擅自迅速地隐藏、转移、变卖此车,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2018年7月13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再次在责令张某限期内追回此车的过程中,张某不但拒绝履行追回此车的义务,还编造转让此车的总价款仅为2000元的虚假情况和隐瞒转让此车等实际情况,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罗平县人民法院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张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三、患难真情?仅搜查扣押展柔情。

被执行人李某见其配偶张某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后,随即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员提出“别拘留她,拘留我……”。罗平县人民法院考虑到李某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李某的家庭实际情况,仅依法对李某进行搜查,继而通过搜查并扣押了李某随身携带的现金3342元及一部苹果6手机,同时当庭送达传票通知李某选取评估机构对此手机进行评估拍卖等相关事宜。

近年来,罗平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继续规范执行行为,打好强制执行“组合拳”,有力地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