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4日,为动员全院干警振奋精神,以始终如一的激热奋劲向“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目标发起冲锋,坚决贯彻省法院工作部署,按照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罗平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云岭总攻”执行行动誓师大会。
大会结束,罗平法院随即开展执行行动。下午,在执行陈某与刘某、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某态度蛮横,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但拒绝申报财产,还用言语辱骂等方式侮辱执行法官。
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以法震慑藐视司法威严的当事人,罗平法院当场强制扣走梁某,决定依法对梁某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梁某拒绝配合,并暴力反抗,致使我院一名干警手被划伤。
刘某系陈某的亲妹婿,2009年3月,刘某与梁某合伙到会泽县大海乡黑箐村探矿并拟成立经济实体开采铅锌矿,刘某雇陈某到会泽县大海乡黑箐村拟开采的铅锌矿区从事相关看管工作。
2009年5月11日午饭后,陈某在所看管的矿区摔伤。当日,被当地村民高关成等人送到会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经诊断为:额部头皮裂伤,截瘫原因待查。
2009年5月13日,陈某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住院,住院治疗长达75天,经诊断:创伤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额部脑挫伤、皮肤裂伤,颈部皮肤裂伤、劲髓损伤。2013年6月25日,陈某的损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15000元;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
在治疗过程中,陈某支付了医药费11627元,刘某垫付了住院医疗费80000元。另查明,刘某与梁某未对矿区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做过安排,而陈某在事发前当天午餐时饮酒。本案经罗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刘某、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连带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49777.24元(不含刘某已垫付给陈某的医疗费80000.00元)。
二、驳回陈某对梁世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刘某、梁某未履行此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7日,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进行执行后,2018年7月24日16时许,经执行员做工作后,刘某愿意依法履行此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梁某因态度蛮横,拒不履行,于是,才出现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