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谢谢,您们的执行工作果然名不虚传……” 2018年7月31日,当申请人李某的女儿领到17年前的母亲的案款后,连连对案件承办人表示了感谢。
1999年9月28日至2000年1月31日期间,高某、毛某向李某赊购大米,后未能按期付款。2001年3月29日,罗平法院作出(2001)罗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判令高某给付李某20455元,毛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5月30日,李某申请执行,但高某、毛某二人在判决后即“消失”,案件执行未能取得进展。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04年5月12日,案件承办人陈永福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权利人李某发放了《债权凭证》。
一转眼,十多年过去了,本案的执行工作依然没有进展,而案件承办人陈永福在离开执行局多年后,又再次回到执行局工作……
2017年10月10月,正值举国上下如火如荼地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申请人李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找到罗平法院,要求恢复执行本案,工作人员当即立案受理。
巧合的是,本案再次分到了原承办人陈永福手中,因当年的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信息记载较为简单,而申请人由于年纪较大,对当事人的印象也比较模糊,案件恢复执行后,陈永福一时无法利用执行信息化手段对案件开展执行工作。
但他并未放弃,几经周折,经过多方打听,终于查找到了其中一个被执行人毛某的信息。经过调查,仅发现毛某有几百元的存款,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2018年6月27日,陈永福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毛某,令他预想不到的是,尽管案件过去了17年,但毛某仍然对案件的判决存有一大肚子意见,并表示坚决不愿意履行义务。
在认真听完毛某的“苦水”后,执行人员逐一解答了毛某的疑问,并结合“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给毛某做思想工作,重点介绍了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毛某的态度终于有所转变。
考虑到毛某年事已高,且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执行人员又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给申请人做执行和解工作,最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毛某随即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了义务。
2016年1月1日—2018年7月31日,按照“案结事不了”的工作原则,对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实际执行到位的历史积案,在重新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申请恢复、承办人依职权恢复两种方式,罗平法院共对637件终本案件启动了恢复执行工作,现已执行完毕615件,恢复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达9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