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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总攻】这个花盆砸的有点贵,不是在哪都可以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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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云斌、韦凤麦  发布时间:2018-08-15 08:52:19 打印 字号: | |
  “教师,是播撒知识的种子,是传递文明火炬的使者。”但有这样一位教师,其行为举止不仅有失文明还以身试法,有违“德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教师风范。

近日,罗平三中一名教师曾某不但拒绝履行义务还砸毁了罗平县人民法院办公桌上的花盆,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0元。

2016年9月20日,原告胡某因与被告曾某感情破裂起诉至罗平县人民法院,经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胡某与曾某离婚,夫妻双方婚生长子“小曾”由胡某抚养,由曾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库等物品归曾某所有,由曾某一次性补偿胡某6万元。

判决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曾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全面调查,执行法官多次督促曾某履行义务,但曾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规避执行。

2018年8月13日下午14时,执行法官通知胡某、曾某到罗平县人民法院做执行和解工作,和解中曾某多次情绪失控,一度跑出法院办公区,经执行法官多次劝解,曾某回到法院办公区,和解工作继续开展,和解中当胡某谈及“小曾”姓氏时,曾某突然情绪严重失控,将法院办公桌上摆放的花盆扔向了胡某,幸好胡某及时闪避,没有受伤。

事发时间正值下午16时,此时段来法院办事人员较多,曾某的行为不但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而且也影响了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恶劣影响,情节较为严重,于是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执行法官向曾某宣读执行拘留通知书及罚款决定书后,法警为曾某戴上手铐时,曾某才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主动向执行法官赔礼道歉、清扫办公室的碎花盆,并承诺把砸毁的物品按时购买放置,并在指定期限内按时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的判决不是一张白纸,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司法办案是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任何辱警、妨碍司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