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8日傍晚,一辆法院警车呼啸着从马街法庭驶出,警报声顿时响彻云霄,引得路边的人们纷纷驻足张望、讨论。原来……
2013年,原告黄某芬到马街法庭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被告李某离婚。经法庭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由原告黄某芬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中的40500元。调解书生效后,原告黄某芬在偿还了15000元欠款后,不再偿还其余款项。马某等债权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罗民初字第384号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街法庭干警接到申请后多次组织干警寻找原告,但一直未有收获。
2018年8月28日傍晚,法庭接到消息称黄某芬已回到马街镇松毛村委会老家。法庭庭长朱向荣获悉后立即组织干警到被执行人老家,将被执行人黄某芬带到法庭,黄某芬的父母兄弟亦跟随至法庭。
到法庭后,执行法官多角度、耐心地为被执行人黄某芬及其家人讲解法律及分析后果,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其家属不顾法庭干警劝解高声吵闹,其父黄某海扬言要让执行法官将其送进拘留所。被执行人黄某芬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其父不顾法庭干警劝告执意阻挠执行员执行,罗平法院当即作出对被执行人黄某芬、被执行人之父黄某海二人分别处以十五日拘留的决定。警车上,法庭的四名干警一路奔波一路做二人的思想工作,途中,黄某芬请求协商调解,协商过程中黄某芬一度哽咽。但由于被执行人黄某芬提出的给付金额与需执行金额相差较大导致协商未果。即使这样,在接下来的路途中,法庭干警依然耐心细致地为二人讲解法律及利害关系。黄某芬也开始正视问题,主动与家人联系商量,晚上9点多干警正在为二人办理拘留手续时,其家人将案款及执行费共计15800元交至马街法庭,黄某芬承诺余下款项于2019年6月前还清。法庭干警考虑到黄某芬、黄某海认错态度端正、家中尚有未成年的孩子,黄某海腿脚不方便,经报告请示院领导后获得批准,提前解除了对二人的司法拘留…
届时已是晚上11点多,饥肠辘辘的干警们路边随便吃一碗面,而后拖着疲惫的身躯消失在暮色中,准备着明天的执行案件…
在此,执行法官想给那些漠视法律的人提个醒:所谓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不以某一人的意志为转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积极遵守。可千万别因一时的糊涂而给自己的人生 惹上污点,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