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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动态】心理疏导让濒临死亡的婚姻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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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选刚  发布时间:2018-09-04 09:01: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大水井中心法庭家事审判庭通过心理疏导成功化解了一起离婚案件。

2002年,26岁的朱某某入赘与年仅16岁的吕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0年双方补办结婚证正式成为夫妻。两小夫妻风风雨雨走过了16年,现已是两个子女的父母。

2018年2月,双方因开支吕某某母亲在某精神病院的医疗费双方发生争执产生矛盾。随后,吕某某一纸诉状将朱某某告上了法庭。

罗平县人民法院大水井中心法庭家事审判法官通知被告朱某某到法庭领取开庭传票,朱某某见到承办法官声泪俱下地说,法官,你不能让我们离婚啊,离婚这个家就散了。

承办法官劝朱某某先平静一下自己的心情,有什么事可以慢慢说。朱某某说,我是倒插门女婿,吕某某的父亲去年去世,自己东凑西借才把老人送上山,不久吕某某的母亲又精神失常,住进罗平某精神病医院,两个孩子一个小学二年级,一个初中二年级,家里开支入不敷出,自己又无一技傍身,只能靠买点苦工维持家计,但生活怎么也富不起来,现在还是村里的建档立卡户。

大水井中心法庭家事审判法官在接待完朱某某后,立即通过电话向双方所在村的调解员了解情况。该村的调解员龚某某说,生活穷是穷,但小两口都很勤劳,平时也不见闹多大矛盾,这样的家庭不能离,离了小孩和老人受罪。

2018年8月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先找到吕某某,让她说出离婚的真实原因。吕某某说,老夫少妻,被告朱某某经常怀疑自己和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为此经常吵架,现在家里还是建档立卡户,不如离了,各自寻找自己的幸福。

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想法,承办法官决定与其面对面谈心,对其婚姻进行把脉诊断,找准婚姻问题的心理根源并进行耐心疏导。经过2个多小时的沟通交流,双方逐渐解开了心结,走出情绪阴霾,表示往后将同甘共苦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早日脱贫致富,心理疏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虽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也有一句话“夫妻同心,黄土还能变成金”。 结婚后的男人女人常常犯一个简单的心理错误,女人认为结婚了终于有了一张长期的免费饭票,男人认为结婚了她就是我的人了,再也用不着鞍前马后。

殊不知,饭票随时可能被撕毁或过期作废,而婚姻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想想清楚,婚姻岂可掉以轻心?枕边人岂可冷漠相对?也许在我们漫不经心之时,婚姻已然慢慢出现裂缝,如不及时修复,夫妻间的沟壑将越来越深,难以填平,唯有任其土崩瓦解。

法官释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