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什么是拒执罪?
【解答】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五种情形构成拒执罪: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罗法做法】
自2013年5月,罗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以来,罗平县基本实现了法、检、公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有机衔接和工作常态。2015年7月22日关于拒执罪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罗平法院又及时引导并协助申请人对涉嫌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六年的努力,罗平县现已形成了公诉、自诉齐头并进,共同推进拒执罪在执行工作中深入适用的良好工作态势。截止2018年8月31日,罗平法院共对40件52人启动拒执罪追诉程序,共执行完毕33件,占82.5%,拒执罪对推动案件的执行工作效果明显。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中,2016年,罗平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拒执罪公诉案件为5件7人,受理的拒执罪自诉案件为5件7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后,7件案件执行完毕,1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拒执罪案件4件5人,引导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5件7人,采取刑事措施后,案件均已全部执行完毕;2018年,引导当事人对3件案件的6名被执行人提起了拒执罪的刑事自诉,1件案件在立案后,被执行人即主动履行完毕义务,2件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