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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震惊!被宣告死亡的人竟然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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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清华、李强  发布时间:2018-09-11 08:32:15 打印 字号: | |
  在车站、广场、公园,在大街小巷,你或许偶遇过许多流浪乞讨人员。他们有的可能是职业乞讨者,但有的可能像本文主人公一样,是个在亲人苦寻不见影迹已定为死亡人,实质却是离家出走忘记了回家之路的“孩子”。

近日,罗平县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因为儿子“死”而复生回到家中,喜极而泣。

事件详情:十三年前,高某的儿子朱某因患病离家出走,经过家人多年多方寻找未果。鉴于儿子的特殊病情,高某等亲人均认为朱某可能早已不在人世,为了善后处理儿子失踪后的相关问题,高某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朱某死亡。罗平县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发布公告寻找未果后,按照法律的规定于2010年3月26日判决宣告朱某死亡。

幸运的是,朱某虽然因病暂时失去了对家的记忆,但是在好心人的帮助下生存了下来,并辗转流落到贵州省兴义市。2013年12月25日,朱某被贵州省黔西南州救助管理站收留救助。

黔西南州救助管理站救助朱某时,朱某不能说清自己的名字,更无法说清自己的家庭等其他情况。经过黔西南州救助管理站联系医院治疗, 2017年9月,朱某终于勉强能说出自己家住罗平县的大概位置。在罗平县和兴义市相关部门的努力协作下,最终确定朱某就是高某失踪了十多年的儿子。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救助管理站将朱某移交给罗平县救助管理站,现在朱某已经由其家属接回家中。2018年9月6日,高某作为朱某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朱某的原宣告死亡判决,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了审理,最后判决撤销原朱某的宣告死亡判决。

今日,我们把该判决书送达高某家中时,朱某也在家。朱某表示:在其母亲去到罗平县民政局把自己领回家的时候,自己一眼就认出了那是自己的母亲。申请人高某也表示:自己去到民政局之后,看见朱某,一眼就知道那就是自己失散十多年的儿子,儿子就是自己身上掉下去的一块肉,回来就好啊。说话的时候,高某那被岁月雕刻的脸上也是充满了笑容,我们也为他们母子的团聚表示开心。

法官心语: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成为善良的人,对那些需要关爱的人多一些关注,也许就因你的一点善意,就能挽救一个人。

让我们伸出友爱之手,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帮助他留存一丝回家的希望,或许他们白发斑斑的父母,他们的兄弟姐妹,他们的丈夫、妻儿正在翘首盼着他们的归来……

法律链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朱某母亲高某的申请,判决撤销了原宣告朱某死亡的判决,使得朱某从法律意义上“死”而复生。

★ 判决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由于宣告死亡只是对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与自然死亡这种生命的终结有所不同。有的公民被宣告死亡,在事实上其自然生命也终结了;有的公民被宣告死亡,在事实上其自然生命并未终结,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事实上仍生存于世。

因此,对于被宣告死亡但客观上仍然生存的公民,在其生存与活动的所在地,法律仍然承认其为民事主体,如果他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判决宣告死亡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三)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宣告死亡的救济途径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死亡宣告。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