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条文虽廖廖数语,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数量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并不明确,导致在执行中引发纠纷。作为一名执行法官,笔者以执行为视角,归纳整理了裁判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和解决建议,供裁判者参考。请勿对号入座,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一、常见问题:
(一)判决给付的标的物、责任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
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黄牛1头。
执行:该头黄牛属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如无法返还,折价赔偿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2、离婚判决:由被告将双方迁居时所收受的原告家亲朋送的礼金全部退还给原告。
执行:礼金的数额是多少?
3、判决:由被告将双方共有的三间铺面中的一间返还给原告。
执行:东南西北,前后左右,到底返还哪一间?
4、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交强险责任范围到底包含些什么项目?具体数额又是多少?如双方为理赔数额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5、判决:由被告“李小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执行:李小波系被告的小名,其身份证上登记的是“李大波”,因其长期在外打工,执行中,均按照“李小波”来执行,导致找人、查询财产均无功而返,案件成了积案。
(二)物权纠纷案件中,对不动产的现实占有,管理状态等情况没查清楚,或者没写清楚,就据此而判,导致执行难题
6、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堆放于原告通道上的石块清除,恢复通道原状;或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毁损的原告家的挡墙恢复原状。
执行:通道(挡墙)的原状是什么样?规格是多少?恢复成啥样才是原状?
(三)判决当事人承担的义务需要第三方配合才能完成,不与第三方沟通就盲目给第三人判决承担“义务”
7、判决:由被告(用人单位)为原告补交**年**月至**年**月的社会保险金。
执行:如执行过程中,社保局认为原告不符合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该如何处理?
8、判决:由被告(承租人)协助原告(出租人)收回已转租的房屋。
执行:转租人(案外人)不同意放弃承租,被告虽有心协助,又如何实现原告收回房屋的目的,又该强制执行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平衡?
(四)确权判决与给付判决混淆,导致执行难或当事人诉累
9、不动产的确权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动产)的四分之三份额。
执行:不动产的四分之三份额从哪里下手分割?如何分割?
10、分割共同财产的判决:***归原告所有,***归被告所有。
执行:貌似确权判决,不宜直接作为分割财产的执行依据,但若不据此分割,让当事人再行诉讼,势必造成诉累;若据此分割,债务人、履行期限又如何确定?
(四)不考虑执行成本的判决
11、继承案件判决:被告王二、王三、王四母子三人将现居住的位于***路***号的房屋返还给原告王大,由原告王大补偿给王二、王三、王四***元。
执行:同一顺序继承人,三人腾房让一人,且没有考虑该房屋的现实占有、管理状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依赖程度等情况,执行法官一见案件头就大。
二、执行法官建议
(一)文书中应载明自然人身份证上的“正式”名字,缺席判决的,应主动依职权查清缺席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在避免原告恶意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判决的同时,又可避免执行过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
(二)采取过保全措施的,应在文书的查明事实部分予以载明,保持前后程序的衔接;
(三)债权纠纷中涉及担保责任承担的,在判决主文中要对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问题予以判明,避免另行诉讼;
(四)判决主文涉及人身权利的,如探视权纠纷,应将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作出详细规定,以免执行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当然,在详细规定的同时,还应作出一定的灵活规定,比如:在遇到特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以上规定实现探望权时,可由双方另行协商探望的时间、地点等。这既保证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又使执行工作具有很大的机动性和灵活性;
(五)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确认该项权利,当事人要求行使权利的,应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六)离婚案件或继承案件,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除明确共同财产分割归属外,还应对财产的现实占有,管理状态,交付的主体、对象和期限予以明确;
(七)金钱给付案件,应根据合同和审理时的情况,将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时点、条件在裁判主文中写明,使其不生歧义;
(八)交付特定财物的案件,除应载明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的特定信息外,还应注明如执行时无法返还,应当折价赔偿的数额;
(九)涉及财产按比例分割或为不可分物的,应对分配比例或处分办法做出明确裁判;
(十)履行行为的案件,应明确具体行为、履行方式;
(十一)因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应查明土地四至范围;
(十二)不动产分割份额的案件,一般应以实际占有、使用必要为确定不动产归属的重要依据,同时,为方便执行,原则上不动产归份额多的,份额少的得补偿;
(十三)对不能分割的确权判决,只能确定当事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待具备分割条件时,另行诉讼分割;
(十四)给付判决只能在参诉当事人之间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对确实需要案外人协助完成的义务,应在诉讼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充分听取其意见;
(十五)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对不明确的执行依据,执行人员可以从两方面入手解决:一是与作出执行依据的审判法官进行沟通,尽量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使执行依据在执行阶段明确下来,同时不偏离法律文书的原意;二是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不能和解的,从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角度,结合双方的意思表示、案件情况等因素,确定执行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