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17:25时,罗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来到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向阳路339号,将坚称“这房子是属于我的,我不交钥匙……”的巴某某的房屋强制换锁并交由胡某管理使用,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诉讼案情回顾:
1978年2月,刘某与巴某结婚(双方均属再婚),1979年6月20日双方生育被告巴某某,原告胡某是刘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刘某与巴某结婚后,原告随其母亲生活。1986年12月26日刘某与巴某离婚,原被告双方均随母亲刘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
刘某与巴某离婚后,其所在的新村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在落洞田(地名)分给刘某54㎡的宅基地(现在的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向阳路339号),之后在宅基地上建了一层简易房屋。
2011年1月3日,刘某、原告胡某、被告巴某某签订《房产及宅基地分单》将落洞田(地名)的房子54㎡分给胡某,将落洞田(地名)的114㎡宅基地分给巴某某。上述房屋分给原告后,原告在外打工,原告的母亲刘某在房内居住,巴某某在外租房居住,后在上述分得的114㎡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现居住在该新房内。2016年4月7日原告的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双方因母亲死亡赔偿费的分配存在争议,被告便将向阳路339号房屋锁上。
罗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胡某持有的《房产及宅基地分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被告巴某某对分单指纹提出异议,但有分单中证人予以证实,且被告巴某某也申请了指纹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房产及宅基地分单》上“巴某某”字迹上的红色油墨为巴某某右手指所留。被告巴某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该分单属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分单履行,被告现将房屋锁上,致使原告不能使用房屋,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停止对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向阳路339号房屋的侵权行为,将房屋返还原告胡某使用。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3月26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执行案情回顾:
由于被告巴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原告胡某遂于2018年4月23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5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员多次到实地勘验现场。
2018年5月11日、7月18日多次给被执行人巴某某做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巴某某除于2019年8月7日缴纳执行费500元外,并未主动停止对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向阳路339号房屋的侵权行为及将房屋返还胡某使用。
2018年7月23日17:20时,执行员张贴公告责令巴某及该房屋内的所有租户于2018年8月10日主动迁出房屋。
法官于2018年8月29日、9月8日并再多次给胡某及巴某某做工作,希望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8年8月7日,被执行人巴某某除缴纳执行费500元外,经多次督促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仍未主动停止对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向阳路339号房屋的侵权行为,并将房屋返还给胡某使用。
9月8日,执行员再次督促租赁此房屋的租户陶某将堆放于此房的钢管等搬离此房,并告知若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陶某知道法律后果后,即主动提出虽其与巴某某的租房协议未到期,但仍承诺在本月20日前将堆放于此房的钢管等搬离此房。而胡某也同意可以让陶某在本月20日前腾房。
9月20日,远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办案的执行员得知陶某已腾完房,当即从安龙县赶回罗平县。17:25时,终于将此房屋强制换锁后交由胡某管理使用,而胡某也露出久违的笑容,而后,执行员又匆忙地赶往罗平县某小区的房屋评估现场勘验……
罗平县人民法院坚决捍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采取罚款、司法拘留、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一切手段,严厉惩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