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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列】罗平县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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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永福  发布时间:2018-09-30 11:08:48 打印 字号: | |
  一、诚信还债典型案例

案例1:张七花申请执行王金毕人身损害赔偿案

【典型意义】

人之所助者,信也。十五年不逃不避努力还债,一位不善言辞的农村老汉用诚信守法,赢得了尊重,获得了关怀,感动了天下。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20日,张七花在罗平县圭山石灰窑处,因车子故障在车底盘下紧螺帽时,王金毕开车撞到张七花的车子,导致车子压伤张七花,经诊断,张七花第一、二椎体爆裂骨折横向移位,右2—8肋多发性骨折。2002年6月11日,罗平法院作出(2002)罗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金毕赔偿张七花各项经济损失共93644.11元,除已支付的17600元外,还需赔偿张七花75744.11元。

2002年8月27日,罗平法院立案执行,因王金毕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王金毕不论多少,每年都要交一点,由申请人领取,直至履行完毕为止。从此,王金毕到处想方设法打工攒钱,履行期限一到,不管刮风下雨、钱多钱少,只要挣到钱,都会主动到法院来缴纳案款。十五年来,案件卷宗里的收领条就达47份。2016年1月28日,王金毕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2016年12月,在得知王金毕生病,生活陷入困境的消息后,罗平法院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2000元,并专程送到了王金毕的手中。

  2017年2月,根据本案例拍摄,弘扬社会诚信的公益广告《信》播出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获得了省委宣传部主办的云南省“普法公益广告”大赛二等奖;2018年5月,根据本案例拍摄的专题片《我不是老赖》,在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中播出。

案例2:段红云申请执行罗平县鸿运腻子粉厂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

【典型意义】

“既然答应了,就要守信用!”一位普通农村妇女一诺千金,传递了正能量,弘扬了法治精神,凸显了新时代的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罗平县鸿运腻子粉厂”系陈德芳开办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陈德芳去世后,其妻子赏福珍就继承了这个风雨飘摇的加工厂。受害人段红云自2015年10月起,在该厂从事石粉加工及装车工作。2015年10月31日,段红云被运转中的机器绞断了左下肢,其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234000元。2016年8月8日,经罗平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罗平县阿岗镇鸿运腻子粉厂分期赔偿段红云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0000元。

2016年10月20日,罗平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丈夫去世后,赏福珍成为了家庭的顶梁柱,在当了“老板”的同时,也承担了丈夫生前遗留下的大量债务,而且,因为赏福珍本人及两个家庭成员均患病在身,每个月的医药费花销就达2000余元,一家人早已入不敷出,这次事故的发生,对这个家庭无疑雪上加霜。

但当执行法官找到赏福珍开展执行工作时,这位朴实的农村妇女斩钉截铁地表示:“既然答应了,就要守信用!我一定会还清这笔债的。”

自2016年12月以来,赏福珍分七次共主动履行了17万元案款。2018年2月,罗平法院决定对申请人段红云司法救助10000元,案件提前执行完毕。

二、执行不放弃、不忘记典型案例

案例3:罗平甲公司申请执行昆明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执行新规,不仅为规范执行确定了新标准,还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新武器,“学懂、弄通、做实”这些执行新规,是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的根本保障。

【基本案情】

罗平甲公司为昆明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5日,曲靖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解除合同,由昆明乙公司返还罗平甲公司已付的价款12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由罗平甲公司返还昆明乙公司生产设备。后昆明乙公司不服,向云南高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昆明乙公司被股东决议解散,于2016年2月2日办理了注销登记,但法定代表人吴某并未将此情况及时通报给云南高院和罗平甲公司,继续以昆明乙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2016年6月21日,云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罗平甲公司向曲靖中院申请执行,因返还昆明乙公司的生产设备在罗平县辖区内,曲靖中院将本案指定罗平法院执行。2016年11月14日,罗平法院对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人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时,吴某以“打错了”为由,匆匆挂断了电话;邮寄送达的各种执行法律文书,又以“公司已注销”为由拒收;执行人员赶到昆明执行,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也已人去楼空……

执行人员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了案件执行情况,同时建议申请人依法维权。2016年12月1日,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新司法解释施行的第一天,申请人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昆明乙公司的两个股东吴某和刘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过认真审查,次日,罗平法院以“吴某、刘某作为公司股东,未对公司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由,依法裁定追加了吴某和刘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责令吴某和刘某对昆明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及时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一周后,取钱受阻、买机票遭拒的吴某终于主动到罗平法院报到。经过几番协商,2017年4月24日,吴某与申请人罗平甲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吴某一次性返还罗平甲公司合同价款126万元,罗平甲公司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达成协议的当天,吴某即将126万元的案款如数汇入了罗平法院的专用账户,后又连夜搬走了生产设备。一件“没有执行对象”的案件终于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案例4:李某申请执行高某、毛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一件十四年前“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过程,全面诠释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的一种法定的结案方式,但“案结事不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只有至全案实际执结,人民法院才能事了。

【基本案情】

1999年9月28日至2000年1月31日期间,高某、毛某向李某赊购大米,后未能按期付款。2001年3月29日,罗平法院作出(2001)罗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判令高某给付李某20455元,毛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5月30日,李某申请执行,但高某、毛某二人在判决后即“消失”,案件执行未能取得进展。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04年5月12日,罗平法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权利人李某发放了《债权凭证》。

2017年10月10月,正值举国上下如火如荼地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之际,申请人李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找到罗平法院,要求恢复执行本案,工作人员当即立案受理。但因当年的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信息记载较为简单,而申请人由于年纪较大,对当事人的印象也比较模糊,案件恢复执行后,罗平法院一时无法利用执行信息化手段对案件开展执行工作。但承办人并未放弃,几经周折,经过多方打听,终于查找到了其中一个被执行人毛某的信息。经过调查,仅发现毛某有几百元的存款,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2018年6月27日,案件承办法官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毛某,令他预想不到的是,尽管案件过去了17年,但毛某仍然对案件的判决一大肚子意见,并表示坚决不愿意履行义务。在认真听完毛某的“苦水”后,执行人员逐一解答了毛某的疑问,并结合“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给毛某做思想工作,重点介绍了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毛某的态度终于有所转变。

考虑到毛某也已年事已高,且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执行人员又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给申请人做执行和解工作,最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毛某随即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了义务。

三、反规避、反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5:陈某申请执行刘某、梁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

【典型意义】

财产申报是执行工作中重要的调查措施之一,也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依法都应予以制裁;辱骂执行人员,则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均可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被执行人刘某、梁某合伙开矿,刘某雇申请人陈某到矿区从事相关看管工作。2009年5月11日,陈某在矿区摔伤,经诊断,陈某的伤情为:创伤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额部脑挫伤、皮肤裂伤,颈部皮肤裂伤、劲髓损伤。2013年6月25日,陈某的损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15000元,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

2017年12月12日,罗平法院判令刘某、梁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连带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合计149777.24元(不含刘某已垫付给陈某的医疗费80000元)。

2018年5月7日,陈某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2018年7月24日,执行人员组织二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刘某愿意依法履行义务,但梁某态度蛮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在执行人员责令其申报财产时,又拒不申报,并辱骂执行人员,罗平法院当即决定依法对梁某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2万元。

案例6:陈某申请执行罗某、蔡某夫妻追偿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刻,除了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更需要全国法院上下一心、通力协作,两家相隔2400公里的法院轻点鼠标,即把千里之外的老赖绳之以法,为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成果点赞,更为团结拼搏,无私奉献的执行干警点赞。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30日,罗某及其丈夫蔡某向案外人肖某借款20万元,陈某为其中的1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到期后,罗某、蔡某不仅未偿还借款,而且玩起了“躲猫猫”,陈某遂代罗某、蔡某偿还了肖某10万元。2014年5月14日,罗平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罗某、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陈某代偿的借款10万元。

2014年8月19日,罗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罗平法院强制扣划了罗某的银行存款46552.53元,但仍有5万多元案款未执行到位。经多次走访调查,罗某、蔡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期规避执行,罗平法院遂对二人开展悬赏执行。

2018年5月22日,罗平法院收到一匿名举报电话,举报人告知了罗某、蔡某的下落。随后,罗平法院执行局联系上了河北省海兴县法院执行局,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传送至当地法院,委托海兴县法院执行局对罗某、蔡某实施司法拘留。6月5日,长期躲避执行的罗某、蔡某夫妻俩在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当地执行干警抓获,二人均被司法拘留了15日。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