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案件追踪】亲儿弑母案之审判
分享到:
作者:伏娟、袁会琼  发布时间:2018-10-10 08:36:44 打印 字号: | |
  不久前,罗平法院跟踪报道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被申请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后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近日,罗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决定对郑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据悉,这是罗平法院办理的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

案情回顾:该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 6月 18日3时许,被申请人郑某某持菜刀到其母余某某卧室内,用菜刀将余某某砍死在床上,后将余某某尸体拖至自家场院上焚烧。

经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

◆1、郑某某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

◆2、郑某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现郑某某的亲属其姐、其妹均出嫁外县。曾在2018年1月,郑某某在住院期间便出现自语自笑、伤人毁物等情况。

由于郑某某是精神病人,其并未亲自参与庭审,其姐作为郑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与庭审,罗平法院为郑某某指定了诉讼代理人。

罗平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郑某某实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判决结果:罗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云0324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郑某某强制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生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

近年来,有关精神病人杀人事件,时有发生,但因为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伤人通常不负法律责任。可以说,精神病人是埋在社会上的一颗“定时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爆炸。他们往往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突然发起暴力攻击,不知道会伤到谁,其难以预防性也是人们最担心的。

强制医疗作为刑诉法修改后新增的特别程序,一方面把危险性精神病人送去司法医院或专门强制医疗机构治疗,防止他们直接回流社会形成新危害的尴尬,有效减少潜在危险因素;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来说,强制医疗程序可以使其得到有效治疗,保障其合法权益,尽早回归社会,这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这样一来,“强制医疗”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