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罗平县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督促程序案件的规定(试行)
分享到:
作者:罗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11 17:25:07 打印 字号: | |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确保债权人快速有效实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督促程序案件的审查由立案庭负责,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三、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四、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支付令向我院申请执行。

五、立案庭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六、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按照本院相关规定交由审判业务部门继续办理。

七、本规定由罗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