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确保债权人快速有效实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督促程序案件的审查由立案庭负责,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三、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四、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支付令向我院申请执行。
五、立案庭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六、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按照本院相关规定交由审判业务部门继续办理。
七、本规定由罗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