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送检的执行案件应当具备的卷宗材料
(一)财产保全案件
1、移送执行表;
2、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裁定书;
3、送达保全裁定书及保全措施实施的相关材料;
4、保全案件告知书;
5、结案审批表。
(二)审执结合案件
1、立案审批表;
2、执行依据;
3、受理通知书;
4、案款收领条(或当事人接受权利的书面材料);
5、结案审批表。
(三)申请执行案件
1、执行申请书;
2、执行依据;
3、受理通知书;
4、相关执行工作材料;
5、案款收领条(或当事人接受权利的书面材料);
6、结案审批表。
(四)恢复执行案件
1、恢复立案审批表;
2、执行依据;
3、原执行案件的债权凭证或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笔录)等主要卷宗材料;
4、相关的执行工作材料;
5、案款收领条(或当事人接受权利的书面材料);
6、结案审批表。
全案执行完毕的,还应附原执行卷宗。
(五)执行异议案件
1、执行异议申请书;
2、原执行卷宗与异议事项相关的执行材料;
3、审查执行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
4、合议笔录;
5、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情况。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还应有复议申请书及上一级法院复议结果的法律文书。
二、案件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案件
1、金钱给付的案件应重点检查个案标的到位率(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与申请执行金额的比率)、办案时限以及案款的发放情况等内容。
申请执行金额与案款收发数额不一致的,承办人应作出书面说明;案款收取后一个月内不能发放的,以及未领款即结案送检的,应有说明材料并经部门领导审批。
2、行为给付的案件应有执行后申请人接受权利的书面材料。
3、和解执行的案件,还应有和解执行协议,或和解执行笔录,或结案通知书;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还应有相关的审批手续。
(二)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
应当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法定情形的书面证明材料,终结执行裁定书的送达及在互联网上的公开情况。
(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新收案件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限制消费及失信决定等程序性执行文书的情况;
2、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的制裁情况;
3、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全部财产的查询情况;
4、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信息的调查情况;
5、对申请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情况;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开展情况;
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的情况;
8、向申请人告知财产查控结果、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人意见的情况;
9、符合要求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的送达及在互联网上的公开情况;
10、结案时限。
被执行人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还应有不能处置的说明材料。
行为给付的案件,原则上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确因特殊情况,要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应有案件不宜强制执行的证明材料,并层报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四)旧存未实际执结案件
对本年度以前的旧存未结案件每年开展不低于二次的执行调查活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并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努力查找案件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每年还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开展不低于一次财产状况调查活动。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每年还应依法予以查找。
案件评查组每年对执行局和每个中心法庭随机抽取不低于20%的旧存未结案件的执行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在抽查的案件中,如发现一年内有1件案件未开展上述执行调查活动的,评查组应将该承办人或该法庭的全部旧存未结案件进行检查。
三、送检的执行案件未按本规定开展执行工作和制作卷宗材料的,案件评查组应当通知案件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补正不了的,为不合格案件,按照《罗平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及奖惩考核实施办法》处理。
四、本《规定》由罗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