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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事儿】一张信用卡的“诉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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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春  发布时间:2018-10-16 08:39:46 打印 字号: | |
  尊敬的各位法官:

大家好!我是一张卡方正严谨又卡通可爱的小卡片,我的主人给我赐名---信用卡。近期,听闻很多人为我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我也自此变成了人们口中的“祸害”。今天,我想为自己做做辩解。

我是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各主人的信用度与财力发放,主人带着我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的消费工具。

古人言:“叹人生,不如意事,十有八九”,加之现在的人谁都会遇到紧急缺钱的时候,给朋友家人开口,可能会吃闭门羹,即使顺利借到也总觉得会欠下人情。于是,我借此机遇,完美诞生!由此可见,我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大众,解决燃眉之急,传送雪中送炭之意。

我虽仅仅只是一张小卡片,但却因为拥有提前消费的能力而广受欢迎,一时可谓是风靡全国。

可是,走着走着,我的主人对我的爱深陷到无法自拔,开始过度消费。账单日至,我的主人看着账单上的好几万的数字,一脸蒙圈后开始锤头顿足地后悔领养我。还款期至,我的主人又开始茶饭不思,焦虑难耐,到处想办法给我补给上月缺失的营养……更有甚者,开始不断地领养我的其他兄弟姊妹,俨然成为了信用卡“精明户”

……就这样,我主人在这条不归路上越走越远……

一个炎热的午后,我的主人正准备午休。“滴、滴、滴”,一条信息进入手机,他不耐烦地一瞥,是银行的催款通知,这已经是这个月的第四次了。

他心烦意乱地把手机往旁边一丢,用被子蒙住头,突然脑中灵光一现:“咦,他们只是打电话给我却从未上门找过我,我与银行又没有签合同,我不还,他们找不到我,又能奈我何?”。

有了这个想法后,我的主人便开始一系列的谋划。首先自然是毫不留情的抛弃我,继而换了手机号码,给老家的大门上了锁,买了一张外地火车票,到了一个陌生遥远的城市开始新的生活。

就这样,忐忑不安的过了1个多月,并没有发生什么特别的事情,我的主人开始沾沾自喜,认为自己捡了一个大便宜。

四个月后,恰逢过节,主人想着过了那么久都没事应该安全了,思乡情切,就回家看看年迈的父母。才出火车站门口,警察叔叔便“送”了他一对“银镯子”,将他“请”到了派出所,告诉他,他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听到犯罪,我的主人深感惶恐:“我只是信用卡没有还,怎么还涉嫌犯罪了呢?”警察叔叔说:“你透支其持有的信用卡本金人民币5万余元,超过规定期限不归还,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要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而且你换了号码,逃到外地,可以看出你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你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听完警察叔叔的话,我的主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表示愿意尽快归还,但即便这样,他仍旧难逃法律的追责。人的欲念一生便难以回头,我本是一张为人救急的卡,奈何被充满贪欲恶念的主人用作走上不归的犯罪路的工具,就这样被扣上“祸害”的名声我实属有“哑巴吃黄连”。

法官有话说:信用卡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消费工具,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会诱发很多犯罪。

持卡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财力合理提前消费,切忌过度消费成为“卡奴”,更不能因为一张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