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被告人李某某(化名)系罗平县某中学的X班班主任,自诉人钟某某(化名)系该班学生家长。2017年11月24日12时30分许,罗平县某中学X班召开家长会。
期间,作为班主任的李某某教育学生不要攀比、要努力学习,不料被告人李某某的言语却引起了身为家长的钟某某的不满,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钟某某随即用手击打李某某的头部,随即双方发生厮打,后来二人便被周围的人劝开。自诉人钟某某被拉出学校时又再次与他人发生撕打。
钟某某受伤后,于2017年11月29日到罗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
1.右侧第5、6前肋骨折;
2.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共住院7天,用去医疗费1570.12元。钟某某之伤,经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为此,自诉人钟某某向罗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罗平县某中学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50.1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钟某某因不满被告人李某某对学生的正面教育先出手击打被告人李某某头部引发双方发生撕打,被他人劝开后自诉人钟某某又与劝架的他人发生撕打,致钟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是否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诉人钟某某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与自诉人钟某某存在相互撕打行为。关于自诉人钟某某民事部分的赔偿问题,被告人李某某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平县某中学X班班主任,其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的发生自诉人钟某某具有重大过错,应依法减轻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故自诉人钟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平县某中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罗平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判决书送达后,自诉人钟某某不服,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4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员沈庆高带领二名法官到罗平县大水井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自诉人钟某某坚持说,对于案件的发生自己没有一点错,被告人打伤我,不拿20万赔给我,事情就不能解决。
在听取了自诉人钟某某的意见后,法官劝说,被告人李某某身为老师,教书育人是其本职工作。他教育学生不要攀比、要好好学习是履行其工作职责,你不能因为不满他的言语,就出手打老师,你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同时对其他学生、家长以及老师都会造成不良影响。你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老师和家长教育学生,其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基于此,建议你们本着依照法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
之后,法官又找到校方及老师李某某,该校长胡某某(化名)说,这件发生后,我们校方一直采取积极态度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但无奈自诉人提出一些无理要求,而且现在导致学校的老师在教育学生时都畏手畏脚,就民事赔偿,我们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愿意与自诉人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李某某说,这件对自己的打击太大,自己从教20余年,教书育人是其本职工作,在教育上也有自己的方法,出发点都是为了培养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平时教学成绩也不错,事情发生后,自己没办法全身心投入到教学中,影响了教学成绩。
法官劝解被告人李某某说,教书育人是你的本职工作,要秉承着“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精辟古训,把精力投入教学工作中,教育出更多的好学生。
最终,因自诉人钟某某依然坚持不给20万,此事无法解决的观点,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此案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教师和父母都是孩子无可替代的教育者,学校教育需要家庭教育的密切配合,而良好的学校教育又是建立在良好的家庭教育基础上的,以一切为了孩子为出发点,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还应紧密相连,千万不能顾此失彼,让家长蒙羞,让教育蒙羞,同时也让孩子在人生发展进程中变形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