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罗平法院执行局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余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这是2018年以来罗平法院宣布采取拘留措施的第101人。
案件详情:云南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向罗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的标的为1364804.44元。执行局受理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多次找到该公司法人代表余某做工作,同时通过税务局调查了解该公司的资产情况。
10月23日,承办法官将双方代理人召集到罗平法院,经过一个小时左右的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被执行人自立案以来未曾主动履行过任何案款,罗平法院决定对其法人代表余某某采取拘留措施。
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开展以来,罗平法院不断加大对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6年,因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为47名,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诉案件为5件7人,受理的拒执罪自诉案件为5件7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后,7件案件执行完毕,1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7年,我院继续加大拘留力度,尝试对执行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案件,首次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即可实施拘留,全年共拘留61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拒执罪案件4件5人,引导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5件7人,采取刑事措施后,案件均已全部执行完毕。
截止2018年10月23日,我院现已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司法拘留了101人,引导当事人对4件案件的7名被执行人提起了拒执罪的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