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鉴于此类案件涉及农民工讨薪,人数较多,易引起极端情绪,案件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案件得以和解结案,并当场兑付涉案劳务款。
案情回放:
原告唐某某等七人在2015年初受被告荣某某雇佣,为被告荣某某从被告罗平县某家居店处承包的房屋装修提供劳务,同年10月,荣某某与七原告结算共欠劳务费60000元,荣某某亦出具欠条一份作为凭据,约定于2018年3月15日付清。
后七原告多次向荣某某催收,荣某某均以罗平县某家居店未向其支付工程款而推诿拒绝。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荣某某、罗平县某家居店支付劳务款项及逾期利息。
案件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多次与荣某某及家居店老板沟通,并面对面地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农民工工资不能拖,因为“恶意欠薪”已被纳入刑法范畴,即对欠薪的惩罚在达到一定情形下,可上升至刑事惩罚层面!
经过法官多角度说服劝解,作为发包方的家居店老板最终表态说“法官说得没错,农民工工资是不能拖,不能伤了农民工兄弟的心!他们的劳务费我愿意先行垫付。”在法官的见证下,七名原告顺利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迟来的血汗钱……
法官有话说:
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务工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农民工工资被恶意拖欠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由于有些农民工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的引导、或留存证据意识薄弱、或劳务报酬金额确定困难、或向何人讨薪不明确,导致部分农民工追索无果后产生负面情绪甚至于采取极端方式解决而造成更大的悲剧。
就快到年底了,法官在此也希望农民工朋友们能够顺利领到自己的劳务报酬,若是不幸遇到恶意欠薪的老板,也别怕!可求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我们法院始终不忘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严打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绝不让农民工朋友的血汗钱付诸东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