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溺水的悲剧时有发生。鲜活的生命因意外丧生,让人心痛难当,而这些意外本不该发生,且完全可以避免。那么,在儿童溺亡案件中,责任如何界定,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阿岗法庭就审理了一起8岁儿童溺水案,原告林某夫妇与被告蒋某夫妇同为罗平县阿岗镇村民,双方为邻居。被告方临路修建了蓄水池。水池外部未采取防护措施,亦未设置警示标志。林某夫妇常年外出打工,由其父亲老林照料8岁的女儿小林。2018年5月10日19时,小林和被告蒋某夫妇的女儿小蒋在被告家蓄水池旁边玩耍,后小林不幸落水,经打捞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双方争执不下。原告方认为被告对水池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原告方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方为自身便利而临路修建蓄水池,但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足以保证安全的防范措施,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方未能有效引导和监管小林远离路边水池,在本案中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蒋某夫妇赔偿原告林某夫妇40000元,并于当月履行完毕。
案件虽然已经有了结果,但是孩子的生命却再也无法挽回,这个案件给我们的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认识,更多的是给我们一个警示。
留守儿童溺水频发 ,给一些家庭带去巨大的伤痛,直接原因是安全教育不够,针对农村自建设施,尤其是诸如水池、电力等危险设施,要及时进行安全维护和管理,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作为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积极教育和引导孩子远离危险设施,外出务工亦应提前做好委托监护事宜,预防和减少游泳溺水事故需要齐抓共管,堵疏结合。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相关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全力严守,共同监管,才能防患于未然。
面对溺水者,我们首先该做什么?
1.如果溺水者意识清晰,有呼吸脉搏的话,不用刻意施救,帮他打个120就行。
2.溺水者昏迷,但是有呼吸有脉搏,首先呼叫120,清理口鼻异物,采取侧卧位,密切观察溺水者呼吸脉搏情况,必要时启动心肺复苏。
3.如果溺水者昏迷无反应,呼吸及脉搏消失,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120,并立即启动心肺复苏(按A-B-C顺序)至患者呼吸脉搏恢复或急救人员到达。
请大家务必记住: 溺水急救不要控水!不要控水!!不要控水!!!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所谓控水,就是指在老式急救中会先把溺水者腹中的水给倒逼出来,所以出现了很多“控水法”,如:倒背,腹部冲击等,然而研究证实:水并不会成为通气的阻碍,所以也就没有故意把水“控”出来的必要。控水只会拖延复苏,加重误吸,明显增加死亡率。对溺水者更重要的是要恢复孩子的呼吸。
另外提醒各位家长:孩子溺水后,即使看起来很好没啥症状,也要带孩子进行完整的医疗检查;如果呼吸停止、吸入水或失去意识,都应该进行医学观察24小时,以确保呼吸系统或神经系统没有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