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王某10时匆匆赶来罗平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某在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罗平分中心的财产线索。情况十分火急,承办该案的李法官立刻到执行指挥中心调取卷宗并着手办理。
据了解,被执行人刘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可供执行的只有被执行人在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罗平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于是执行员立刻赶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罗平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
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刘某的公积金账户现有余额为13859.81元,随即采取扣留措施。在办理提取时,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罗平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执行员,按其中心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及系统账户对应原因法院无法直接扣划,加之被执行人在原单位辞职未满半年也不符合其相关规定,若要提取必须公积金持有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银行卡号及获得上级部门批准。
在李法官、申请执行人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罗平分中心管理人员三方的沟通协调下,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罗平分中心将该案执行情况汇报至上级部门并获取申请提取批准,被执行人也答应带齐相关材料及银行卡前来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及移交手续。
14:50时,被执行人顺利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当场将13859.81元通过手机银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几小时内顺利拿到了案款,及时兑现了自己的胜诉权益,最终申请执行人王某和被执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主动放弃剩余案款后结案。申请执行人王某对罗平法院如此高效的执行效率表示满意。
只要是单位的职工,都有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对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虽有严格限制,但本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若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而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对破解部分无财产案件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价值。这是罗平县人民法院在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中,首次通过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执结案件的案例,为涉及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案提供了执行经验,搭建起了一条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