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无道人之短,无说己之长”,可是生活中,总有那么一群人,爱捕风捉影、搬弄是非,惹来无数纷争。
近日,我院九龙法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就是典型的因为口无遮拦,随意搬弄别人是非引发的纠纷。要说这个案件的始末,还得从一个健康权案件说起。
一村妇田某以同村妇女许某将其打伤为由,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许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知被告许某到法庭拿应诉材料。许某到庭后,情绪激动的表示,田某说我跟其他男人有染,我想不通她为什么要这样说我,那天我是去找她问清楚,才打的架。她要我赔她的医药费,那她必须把事情给我说清楚,不然我也要告她。
随后,许某也一纸诉状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田某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收到许某的诉状后,办案法官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对两个案件进行了分析。考虑到田某与许某为同村村民,两个案件也是琐事引发,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在开庭前进行调解,希望能化解双方的矛盾。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许某坚持要田某把涉事男性找来,三家人在一起说清楚,而田某则不承认说过这话,调解陷入了僵局。
办案法官决定调整思路,先组织双方开庭,将双方提交的证据一一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再行调解。这一次,在证据面前,田某不再否认骂过许某,但辩解许某也骂了自己,自己气急了才说许某跟别的男人有染,还是坚持不道歉。事实查清了,法庭分别对双方进行了批评和劝解,但因为田某坚持不道歉,许某也表示不赔偿。
案件虽然调解无果,但通过庭审和调解,双方都对自己的过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经法庭判决,因侵害了许某的名誉权,田某需书面向许某赔礼道歉;许某则因侵害了田某的健康权,要赔偿田某受伤的部分损失。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许某在上诉期还未满就将要赔偿的费用交到了法庭。而田某如果不履行书面道歉的义务,那么等待她的,将是法院的强制执行。
生活中,大部分人往往以为,骂人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所以遇事的时候从不知收敛,张口便来,污言秽语无数。在此,小编也想告诫各位看客,有话好好说,切不可因为一时之气,胡编乱造,捕风捉影,诽谤他人。到头来,不光惹来无数麻烦,还得承担法律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