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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诉前保全有保障,调解结案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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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源  发布时间:2019-01-18 16:47:04 打印 字号: | |
  “太感谢你们啦,要不是你们,今年怕又要不到货款了”。近日,申请人雷某来板桥法庭领案款时,送来了一面绣有“秉公执法,人民好法官”的锦旗,表示对法庭的感激。

2015年陈某多次向雷某购买建筑材料,双方于2015年2月15日结算,陈某应给付雷某材料款10000元。

近三年,雷某多次向陈某催收欠款,陈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欠款。无奈之下,雷某向板桥中心法庭提交了起诉状,法官了解案情得知陈某从事生猪的养殖及销售工作,还承揽建筑行业工程项目,应该具有履行能力。经法官引导,雷某向板桥法庭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官当即予以立案并出具了裁定书,及时进行网络查询,并将在某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2019年1月10日,陈某得知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后,自知无法继续拖欠雷某货款,冻结账户对陈某日后的正常经营活动也将会造成极大的影响,于是动来到法庭,法官在向其解释案件厉害关系后,陈某主动缴纳涉案的案款,并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该案通过诉前保全,为双方能快速调解结案打下基础,同时促陈某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保护了雷某的合法权益,减轻了执行压力,较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类。由于诉讼案件往往周期较长,权利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将能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小编也提醒广大市民增强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或进行大笔资金往来之前,要注意审慎核查对方的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等,必要时要求其提供财产或人员担保,从而有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