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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罗平、开远两地法院联动执行,顺利和解一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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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永平  发布时间:2019-01-25 15:16:53 打印 字号: | |
  1月22日,下午14:30,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洪局长一行四人匆匆赶到罗平县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促使本次执行行动顺利开展,遂请求罗平法院联动执行,在接到联动执行的请求后,罗平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沟通,迅速安排部署执行干警一同前往执行。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在开远市鼎兴加油站,罗平县人陈某因怀疑开远市人余某系偷油者,遂倒其货车堵住余某驾驶的车辆,在余某找其理论后,陈某用撬棍打伤余某头部。经鉴定,余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2011年12月21日,开远市东城区派出所民警在富源县将陈某抓获。2012年5月3日,开远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陈某赔偿余某经济损失455504.43元,扣除已赔偿的10000元,还应赔偿445504.4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随案移交撬棍一根,依法没收。

因陈某在服刑期间一直不具备履行条件,未履行其赔偿义务。后陈某因获得减刑而释放,但其仍未主动履行,余某遂向开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30,两地执行干警一行七人来到板桥法庭,为确保强制执行顺利进行,并请法庭干警增援联动执行,共同研究部署执行方案,为强制执行做好准备。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不动产和动产登记,故两地执行干警研究后决定对被执行人人身和住所进行强制搜查。

16点10分,执行干警共计十余名来到板桥镇黑石岗村,找到被执行人陈某,其认为已被刑事处罚,故不应再承当民事赔偿,经做工作后,被执行人仍然表示无力履行。故两地法院联合依法对陈某人身及其住所进行强制搜查,当场搜查出现金7110元。

随后将陈某带到板桥法庭,陈某以家庭负担过重和自己收入微薄为由妄图逃避履行,两家法院的执行干警轮番向其明法析理,明确告知不履行的严重后果,迫于法律的威慑力,后陈某表示愿意履行。

鉴于陈某家境确实困难,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在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对于搜查到的7110元,由于被执行人家庭较为困难,其女儿在昆明念大学,执行干警决定扣留5000元作案款,余下2110元供陈某女儿作学习和生活费用。

近年来,罗平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全力配合异地法院开展联动执行工作,形成执行合力,共同打好执行攻坚战,用实际行动兑现“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在办案之余,开远市人民法院在板桥法庭干警带领下参观了板桥法庭建设和党建情况,并与罗平法院执行干警交流执行经验与办案心得。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