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日,王某文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为雷某某偿还信用卡款项时,错将7000元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入彭某的银行账户。王某文发现后,报警并多次与彭某电话联系,但彭某拒绝接听电话,也没有返还王某文该7000元。
无奈之下,王某文将彭某告上法院,罗平法院依法判决彭某返还王某文不当得利7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后经王某文多次催要,彭某依然未按时返还,王某文遂于2019年1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接到申请后,罗平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彭某仍置若罔闻,拒不履行判决结果。
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8:30,罗平法院执行局干警整装待发,承办该案执行员得知彭某可能在其哥哥彭某某家中,执行干警立刻前往该处寻找彭某。在彭某某家中,未发现彭某的身影。执行法官便给其哥彭某某做思想工作,希望他转告并劝说自己的妹妹别再逃避法院执行,应主动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
随后,迫于压力,彭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和彭某某一起来到罗平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彭某情绪激动,述说王某文之前在讨要的过程中言语过激,甚至威胁过她,提出要王某文当面向她道歉,声称“不道歉不还钱,道完歉立马还”。
王某文则矢口否认,坚称没有这回事,于是彭某起身拍桌子,并把手机砸在桌子上。执行法官见状,立刻劝说彭某,劝说无效后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给彭某戴上了手铐。
被戴上手铐后,彭某依然坚持要王某文当面向她道歉,执行员再次耐心地向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如若王某文存在违法行为,彭某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现在不能因此而抗拒执行,以及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结果的严重后果。
经过反复的劝说,彭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自己之前的过激行为向执行员道歉,并让其哥哥彭某某通过手机转账把案款转给王某文,同时交纳了执行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