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2日,王某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在对其做工作的过程中撕咬执行干警。罗平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1500元。
2月12日早上8时40分,罗平法院执行局查询到线索,得知消失了多年的王某玉回到罗平,执行员便火速前往被执行人家中,依法对其采取拘传方式到执行局。
在执行员做工作过程中,王某玉一哭(哭穷),二装病(头有瘤子、有心脏病,法院不可能拘留她),三赖(睡着装死赖、装疯卖傻赖、威胁执行干警赖),面对花样百出的女“老赖”,执行干警明法析理,耐心劝导,但在对其做工作的过程中,王某玉对执行干警进行撕咬,还叫嚣道其有后台谁也不敢惹她以此对执行干警进行威胁,企图通过耍赖和威胁来阻止执行。
执行干警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整个执行过程,并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罚款强制措施。
执行员依法向其送达了搜查令及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后,王某玉睡着装死耍赖,执行女干警搜查过程中搜到一本低保存折及部分现金,执行干警称对于这种不讲诚信的“老赖”,如若继续装死建议腊山街道取消低保,这时装死的“老赖”突然坐起来连连认错,要求法院不要建议政府取消低保,同时主动联系其表妹缴纳罚款、主动承担受伤干警的医疗费用。
王某玉作为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多次逃避法院执行,执行干警找到并要求她履行义务时却百般抵赖,下一步,罗平法院将整理和收集相关证据,以涉嫌拒执罪追究王某玉的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老赖”特指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