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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动态】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之一:“自留地”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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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熙莹、张小稳  发布时间:2019-03-06 08:43: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通过联合调解,阿岗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10年之久的“心结”案。原本和睦相处的亲戚,为什么会“形同陌路”?为什么被告承认争议的其中两片土地属于原告,但却迟迟不予归还?

案情回顾:

居住于罗平县阿岗镇木冲格村委会木冲格村的高某甲向法庭诉称,自己与居住在阿岗居委会阿岗村的刘某乙系亲戚关系,2005年,高某甲将自家与阿岗村相邻的部分土地交给刘某乙耕种,因是亲戚关系,双方只是口头说了种地事情,高某甲并未向刘某乙收取租地费用,也未写有任何租地字据。2009年,高某甲欲向刘某乙要回土地自己耕种,但刘某乙却不同意归还土地。刘某乙辩称,高某甲主张归还的三片土地中,其中两块确实是原告高某甲的,但剩余的一块土地是自己家的。之所以没有将这两块土地归还给高某甲,是因为高某甲“偷走”了刘某乙栽种在争议地上的玉米,应当按照村规民约对高某甲进行处罚,并赔偿损失一万元。高某甲则认为,刘某乙将高某甲已种的青苗毁损后种上玉米,高某甲就有权收割这些玉米。为此双方产生矛盾,且愈演愈烈,开始了长达十年的土地之争。该纠纷经当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因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尖锐,纠纷一直未化解。2018年底,高某甲一纸诉状将刘某乙告上了法庭。

纠纷未解“心有结”,联合调解化恩怨

阿岗中心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带领法庭干警前往争议地认真勘查,详细绘制争议土地现场指认图。在审理中发现,双方争议土地并非已确定承包合同关系的土地,而是村民自己开挖的“自留地”,按照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属关系应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政府部门予以确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因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且矛盾较深,贸然裁判可能引发更大冲突,合议庭决定将该案委托当地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庭审后调解。阿岗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阿岗法庭的调解委托函后,迅速派员赶到调解现场,与法庭干警共同对双方进行调解。在经过充分“释法明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政策规定后,一直针锋相对的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约定由被告刘某乙归还原告高某甲两块争议土地,另一块争议土地由刘某乙管理使用。随后,高某甲向法庭申请,撤回了本案的诉讼。至此,这起长达10年之久的土地权纠纷案才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韦凤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