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5日,因威胁执行干警,阻碍执行公务,一执行案件申请人近亲属被罗平县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的措施。
2016年10月20日,杨某英等五人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朱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向朱某送达了相关文书,并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通过网络查询,朱某名下没有足够的财产,其在罗平开的炭粉厂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且于2015年10月转让给他人。因朱某系广西柳州人,执行干警委托当地法院调查朱某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也没有结果。2017年2月13日,朱某因拒绝履行,被罗平法院拘留15日,期满之后,朱某就下落不明,多次寻找未果,且名下也一直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2月,杨某英的外孙杨某打电话质问办案人员为何不执行朱某,杨某并非本案当事人,但执行干警还是耐心将案件执行过程向其进行详细的解释,并表示此案一直在执行过程中。但案外人杨某仍不听解释,连续多次打电话到法院院长、执行局局长处,通话中,杨某不但态度蛮横,甚至还采用语言进行威胁。3月5日,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电话,得知被执行人朱某在广西马蚌帮人烧炭。于是执行局长朱向荣当机立断,亲自带队,组织执行干警共九人前往广西马蚌寻找朱某。在执行现场,杨某掏出手机进行拍摄,意图收集“证据”,干警对其进行制止,杨某却不听劝,嘴里也说着不好听的话语,加上杨某之前有威胁执行干警的言行,于是执行干警在控制被执行人朱某的同时,也将杨某进行控制,一起带回罗平法院。
回到法院后,首先对杨某英等人与朱某之间的纠纷进行做工作,在办案人员的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朱某通过亲友当场给付了一万元,法院责令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余下履行义务后,提前解除了对朱某的拘留措施。另一方面,杨某作为本案的案外人,电话威胁,恐吓办案人员,在执行现场不听劝阻违规使用手机拍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执行公务,法院也对其采取罚款、拘留十五日的措施。在执行干警批评教育后,杨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办案人员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改正。考虑到本案已经达成和解,以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法院仅对杨某罚款一千元。在杨某主动缴纳罚款,删除手机里的录音录像资料,写下悔过书之后,法院提前解除了对杨某的拘留措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