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6日,二十四节气的“惊蛰”,罗平县板桥中心法庭联合板桥镇司法所、板桥镇乐岩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板桥镇花红村人民调解委会,以强大的调解阵容对柏某诉陆某所有权分配一案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柏某之女与被告陆某之子系夫妻,原被告原属亲家关系,两家关系一向很好,但意外发生了,2017年10月,夫妻二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死亡,后雇主便与被告陆某达成赔偿协议,一共赔偿夫妻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325000元。原告柏某认为被告陆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雇主达成赔偿协议,自己作为父母对女儿死亡所得的赔偿款享有一定份额,要求对其女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该案原被告双方积怨已深,往日的亲家反目成仇。原告认为自己女儿死亡所得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自己有权进行分割;被告陆某则认为儿子夫妻两人均已死亡,两个孙男孙女还未成年,所得赔偿款应当用于抚养孙男孙女,从情理上自己的亲家不应当来分割该笔赔偿金。根据案情,法官审查认为如果开庭处理,将导致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升级,不利于双方亲情的修复。经过慎重考虑,承办法官决定联合当时主持调解的板桥镇司法所,原被告所在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共同对该案主持调解。经过5个多小时于情于理于法苦口婆心劝说,双方达成协议:
由被告陆某等人给付原告柏某夫妇因其女死亡的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