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平法院在执行梁某与张某四、査某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四、査某柱“哭穷”,称没有钱,日常过日子都难,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罗平法院对张某四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对査某柱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决定。
2015年10月18日,查某柱与张某四签订《路面硬化工程合同书》,将从某公司处承接的工程中小阿启至撒召路段的路面硬化工程分包给张某四。张某四承接工程后,将扒料的工作交由张某负责,张某又邀约了梁某等人参与扒料,参与扒料的工人从张某四处领取相同的劳动报酬,张某四在撒召为运料、扒料的工人统一安排了食宿,施工期间,工人均需从工地返回撒召吃饭,回去吃饭时一般由张某四亲自接送,若不能亲自接送,张某四安排梁某等人乘坐上午或下午的最后一趟运料车返回撒召。
2015年12月7日中午12时许,梁某乘坐最后一趟运料车返回撒召吃饭,该车辆行驶至素嘎村路段时发生侧翻,致使梁某受伤,受伤后,被送到罗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3天,支出医疗费137954.89元。张某四垫付医疗费10000元,查某柱垫付医疗费30000元。后双方协商未果,经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四赔偿梁某47965元,由査某柱赔偿梁某56947元(扣除查某柱已支付的30000元,张某四已支付的10000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梁某申请强制执行,罗平法院执行局依法按照执行流程向张某四、査某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并明确告知: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执行过程中,执行员责令张某四、査某柱报告财产,张某四填写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称其名下仅有一辆报废农用车,无其他财产,还表示自己一天打点零工混混日子,嘴都混不饱,无钱履行,在农村也没有办法了。査某柱则称连坐车的钱都没有,来到法院的车费钱都是借的,除非法院给五年时间挣钱来付才有能力履行义务。
面对两位哭穷的 “老赖”,执行员根据执行过程中掌握的情况,了解到张某四、査某柱都是当地做小工程的小包工头,按照相关程序决定依法搜查张某四、査某柱,搜查时,査某柱身上携带现金7400元,搜到一把车钥匙,而张某四则将一把车钥匙迅速交给其妻子,再狡猾的老赖,也逃不过执行员智慧的眼睛,经执行员盘问,张某四承认了之前瞒报财产的事实,并承认车子是自己按揭购买的,户落在其子名下,査某柱也承认车子是自己的,身上携带的钱,但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不说执行员也不可能知道。
对于哭穷“老赖,唯有严惩方能形成威慑。于是,罗平法院对哭穷老赖隐瞒财产不报对张某四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对査某柱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依法扣留了两辆车子,査某柱当场交纳了罚款。
在送拘留所拘留9天后,张某四的妻子交纳了全部案款,査某柱交纳20000元案款后并请国家公职人员提供担保,两被执行人认错态度较好,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张某四、査某柱的司法拘留。
执行法官提醒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应当及时与法院联系,并申报财产。同时告知执行员自己的情况及还款计划,如果有履行能力应当及时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