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轻狂犯的错,父母为此而担责
2014年1月31日晚,尚未满18岁的高某因琐事与王某权、黄某环、罗某能等人发生口角,后高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将王某权、黄某环、罗某能杀伤。造成王某权重伤二级,八级伤残;黄某环轻伤二级、十级伤残;罗某能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调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罗平法院判决,高某作案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故判决: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由其法定代理人高某某、殷某赔偿王某权各种费用40845.05元,赔偿黄某环各种费用27845.05元,赔偿罗某能4792.79元。后高某不服提起上诉,曲靖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年逃避不履行,当日露面获拘留
因高某某、殷某未主动履行义务,三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员几次找到高某某、殷某做工作,两人均不愿履行义务。之后两人下落不明,其名下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暂时无法执行。
2019年6月26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高某某在老家出现,同时在罗平县城内购买了房子等线索。执行干警前往九龙镇召舍村委会,找到了多年未见的高某某,并将其带到执行局,要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此过程中,已经刑满释放的高某闻讯而来,在做工作过程中还与执行员发生争执,高某某也说出“要是被逼急了,就一了百了”之类的言语。因被执行人高某某拒不履行义务,罗平法院决定对高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灵活运用法律法规,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
高某某被拘留后,执行干警通过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所等相关单位查询高某某财产,还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申请人提供的高某某在罗平县城购买房子一事,经调查,该房屋在其子高某名下。执行干警认为:高某2017年才刑满释放,应该没有能力在这么短的时间里挣到足够的钱购买房屋,而且高某现在已经成年,对本案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执行干警与三申请人沟通后,王某权、黄某环、罗某能均表示将会追究高某某拒执罪,同时向法院申请将高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到位,罗平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决定将高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高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随后,执行干警先到拘留所询问高某某,并将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一事告知高某某。高某某在拘留所几天反思后,也认识到自己逃避执行的错误,向执行干警承认错误,同时说明高某名下的房屋,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亲戚朋友借了13万元付了首付。而执行干警将裁定送达给高某后,高某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自己本身能力有限,希望法院能提前解除对其父亲高某某的拘留,父子俩一起想办法找亲戚朋友凑钱来赔偿。
诚心认错得谅解,双方和解旧案结
7月3日,执行干警组织双方到罗平法院执行局进行和解,高某某、高某主动向申请人承认错误,希望对方能够谅解,同时表示自己愿意赔钱,但自己目前经济比较困难,希望申请人能够让一点。申请人则表示,这三个案子时间太长了,金额上不让,但可以多给高某某、高某一年的时间来履行义务。双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高某某、高某在一个星期内交纳6万元到法院,否则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并对高某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7月11日,高某某父子按照协议,按时到法院缴纳了案款。
在这三件案件中,执行干警先后采取对被执行人强制拘留措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查封房屋,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多管齐下,成功执结了这三件立案五年的故意伤害纠纷案件,不仅有限的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还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