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中一部分农民现在还存在一种观念,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就是归自己所有,既然归自己所有,那么就可以自由买卖。实际上,结果真的像他们想的那样吗?下面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对上述疑问进行解答。
简要案情: 原告田某系陈某1、陈某2的母亲。原告田某、陈某1与被告陈某2系一个家庭的承包户。在1999年续签换证时,被告陈某2为承包户主。被告陈某2作为承包户向法金甸村第十二村民小组承包了本村地名为马道子(马驮子)处的旱地一块,习惯面积2亩进行耕种至现在。后被告陈某2则在2018年4月29日将该承包地以46万元卖给被告李某。田某、陈某1不同意,遂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2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因争议土地未实际交付给被告李某耕种管理,所以对争议土地本院不作处理。被告陈某2因转让涉案土地取得的土地转让款46万元返还被告李某。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陈某2在判决生后,将土地转让款46万元交到法院,被告李某也从法院领取了该笔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通过上述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得出的答案就是农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民承包土地不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