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电话里传来一口纯正的昆明腔说道“我不知道罗平法院在哪里,我问了好多人都不知道罗平这个地方”。执行员挂断手中的电话顿时有点蒙圈,美丽的罗平因花而闻名于世,可还有人不知道,还是本省案件的申请人。
事情还得从陶某被抢劫开始说起,2012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柏某、王某、王某龙对陶某进行了抢劫,打伤陶某抢走了手机一部,价值96元,现金90元,并砸坏了车子。2013年5月晋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柏某、王某、王某龙犯抢劫罪向晋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陶某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晋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晋刑初 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王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由三被告连带赔偿被害人陶某各种损失共计3696元。2013年8月23日陶某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晋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三被告人是罗平人,2013年8月30日晋宁县人民法院委托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罗平法院受理后以(2013)罗执委14号案件进行执行,由于三人在服刑,到其家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家中父母也不愿意代其偿还。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可执行员从未放弃一直在穷尽执行手段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几次查到银行存款,赶到扣划时已被取走,就在去年执行员再次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龙有辆车子的情况,及时进行了查封。后来王某龙在车子年检时发现车子查封了,才找到罗平县人民法院交清了案款,执行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执行到的案款,让申请人来领时却出现了开头一幕。考虑到本案的实情,为了真正做到司法为民,罗平法院决定把案款送到申请人手上,陶某接过执行员手中的案款时,连声说谢谢,这一件长达六年的执行案字,得以执结,虽然在来去的途中都是倾盆大雨,但执行员心中却很是敞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