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化纠纷,司法为民促公平
分享到:
作者:张祖贵  发布时间:2019-08-07 09:02: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马街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及特邀调解员马绍国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法理与情理耐心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87月份,被告杨某在罗平县九龙小学承包李某家一幢五层的房屋建设。2018712被告杨某雇佣原告张某做内墙支砌及粉墙工程,2018724下午,被告妻子让原告张某挂吊机的小车,挂好后抬头提机的时候正好从上面掉下异物打伤张某的左眼,当晚送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11183.7元,后转到马街镇卫生院住院26天用去医疗费2657.74元,2019228日经曲靖市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12000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某遂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及期间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0161.56元。法庭于201935立案受理后,法庭于325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被告杨某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伤情并追加房主人李某为被告的申请,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该案中止调解。

后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981日,法官认为案情复杂,双方矛盾较大,为做到人和事了,故请特邀调解员马绍国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法官就本案的事实部分,向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核实了相关损失费用共计105279.4元,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但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划分产生了意见分歧,原告张某代理人提议按三四三的比列划分,被告李某代理人则表示房主人李某与原告张某的损害发生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双方发生激烈争辩。

这时,马老让双方停止争辩,先向双方讲明人情关系,直到看到双方态度稍缓,方才列出法律法规,并结合案情告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原告张某在施工过程中自身存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过错,被告杨某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依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李某选任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承包该五层楼房的建筑,存在选任过失,也存在未尽安全保护的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通过法官和调解员的一番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杨某于年底前赔偿原告张某相关费用人民币45000元,由被告李某当庭履行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10000元,该案得以成功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